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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实录】 据北京晚报2013年6月3日报道,一个叫小海的初中二年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太理想,对儿子期望颇高的王先生决定为小海请个人家教。经朋友介绍,王先生找到了在北京一所高校攻读博士的小常。王先生听说小常辅导的学生大多成绩提升很快,不过收费也较高,不同科目每小时300元至400元不等。望子成龙的王先生很快与常某达成了口头培训协议,缴纳了近10万元课时费。 但经过一学期的辅导,王先生发现儿子的考试成绩并没有提高。于是,他作为小海的法定代理人,以“无教师证私自授课乱收学费、且未达到培训效果”为由,将小常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是否持有教师证并非个人家教的必备资质。双方对培训效果未进行特别约定,小常也提供了相应的教育服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吴晶晶针对此案对家长的提示: 签订此类合同应注意四项条款: 一是课程内容条款。通过规范授课内容,避免家教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影响教学效果。 二是课时计时与收费标准条款。实际授课课时与每课时收费标准是结算培训费用的基础,规范计时流程并严格执行将减少收费纠纷。 三是培训效果条款。如果只看到他人接受培训后取得了好成绩,却未在合同中约定培训效果衡量标准,最终未达心理预期成绩的,家教老师亦不承担责任。 四是退款条款。当双方或一方没有继续履行培训条款意愿时,事先约定好的退费条件与退费标准条款将有助于双方自行解决纠纷。 【专家评论】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家长一方并没有与家教老师签订合同,也没有明确对家教老师的具体要求和衡量效果的标准,如法官吴晶晶所说,只是有“心理预期”,即仅是存在于“内心”的一种良好愿望。就等于说是,我聘请你做我儿子的家教,我希望你能教好,我相信你能够辅导好,但没有明确表述。 这种“一厢情愿”在法律中没有任何的价值。良好的愿望,你至少得说出来呀!啥也没说。家教老师没有教好孩子,也不负法律责任,是合理的。 吴法官对家长的提醒是很中肯的,有给孩子请家教的家长,要很好地领会。 这位家长,真是“大手笔”,有气派,一出手就是十万之巨资。为了孩子的学习,毫不吝啬。没有把这些钱都用在吃喝玩乐上,就这一点来说,值得赞扬。 只是“听说”这个博士辅导得不错。但博士毕竟不是教师,他的辅导,是不是适合所有的孩子?家长也没有试一试就做出决定,这是“人云亦云”、“听风就是雨”,典型的“盲目从众”,也太不慎重了。 这么大的一笔款项,就是给孩子换个重点学校也都够交“赞助费”的了。我闹不清楚,家长究竟是为什么这么不惜重金、慷慨解囊? 我在中学做过老师,也当过领导,对中学生我还有所了解。学生功课学不好,一般情况,只要不是心智上有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学习方法不科学,就是不会学习,事倍功半,学习效率低;二是学习态度问题,就是不想学习,懒得下真功夫学习。 请家庭教师,主要是为了解决孩子不会学习和学习态度问题。 解决这样的问题,请什么样的家庭教师最合适呢?当然是有经验的退休的教师。 我认为,解决这类学生的学习成绩问题,请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做没做过老师,那教学能力和效果的差距可大了去了。博士生要是辅导本科生,那是合适的,教本科生科研能力,还富富有余。辅导初中二年级学生,就有点儿大材小用了,就像是用高射炮打蚊子。 为孩子辅导功课,一下子就掏出十万只巨资,表明家长是个事业成功人士,有钱。可钱,还得要花的是地方。培养教育孩子要投资,但究竟投向哪里?还得有个考虑,不能脑袋一热,就义无返顾地投出去。要知道,现在培养一个孩子,就是用钱给堆起来的,以后需要花钱的地方还有三百处,要做长远打算,从长计议。 有人说,这个博士太不够意思了。人家家长一下子就付你250个课时费,对你是多么的信任。就凭这点儿信任,你多少也得退人家一些,表示一下对信任的感激、回报吧。就算是意思意思,怎么样?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讲理”不“讲情”的,是冷酷无情的。你说的那是“人之常情”,法律并不买账,不适用于法律的判决。 哎,就算花钱买个教训吧!只不过是代价大了点儿。 【专家简介】陈忠实,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