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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 出身于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于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调出时并没有改变身份,这就是在全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中,活跃着的一支庞大的教研员队伍。他们是义务教育教师这个群体中的姣姣者,他们或就职于教体局教研室,或就职于当地教师进修学校、学院。虽工作有变动,但身份并没有改变,因此,他们仍旧是义务教育教师,理应享受与义务教师教师同等工资待遇。一位来自辽宁省**市教师进修学院的教师,向我们提供一份内容详实的材料(附后)。据该材料显示,自从2018年普调工资之后,**市教师进修学校性质归属变得模糊,甚至中小学教研员都被莫名剥夺了义务教育身份,他们的工资待遇也低于义务教育教师,为此,他们认为不合理,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至今仍没有解决。据相关消息,可能在整个辽宁省都存在这种状况,亟待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尽力解决。 教研员作为学科教学中坚骨干分子,指导任课教师任课,也是学科教研当然带头人物,是将国家教育方针,最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以及具体学科的课程目标落实到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关键人物。他们在中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建设中起着领头羊和火车头的作用。不明晰这批人员的法定地位和身份,不依法解决好这批人的法定待遇,如何能保证他们安居而乐业,如何能保障他们带领广大一线教师深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圆满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在此,我们呼吁,辽宁省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好这批教研员的身份和地位问题,尽快依法保障他们的法定待遇与义务教育教师等同! 附:来自辽宁省..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材料(内容有部分删减) 我们是**市教师进修学院的教师。作为教师,深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一,自从2018年普调工资后,单位性质归属变得模糊,甚至中小学教研员竟都被莫名剥夺了义务教育教师身份。多次反映此情况,市教育局以40多年前的文件答复,界定我们为“非义务教育教师”身份,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实际,也不合乎情理,也没有充分法理依据。 其二,根据教师法第25条教师平均工资最低齐公之规定,再根据教基[2019]14号文件第14条规定,我们本该享有本地公务员发放的等额绩效考核奖,至今却从来未得到任何绩效奖励金。 其三,全省十四个城市教师进修学院十三个市都有十三个月工资,唯独我们**市没有。从2008年始,一直被拖欠至今。 以上原因,直接导致教研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低于本地公务员,甚至低于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仅严重影响了员工现时工作的积极性,更阻碍了教研队伍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 2019年,国务院和教育部就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两部重要文件,均要求各地加强教研工作支撑作用,加强教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员待遇,并要求地方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把教研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把评估结果作为给教研机构和教研员发放绩效工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我们一直是义务教育教师,法律文件依据如下: 1.我们原本就多半来自义务教育学校,一直享受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我们工作主体范围主要是:为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服务! 2.根据《教师法》第四十条二、三款规定,我们首先是中小学教师,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3.根据教师[2002]3号文件第11条规定,教研员一直被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系统,事实上一直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系统合理流动。 4. 《义务教育法》第30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制度。教师职务分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我们多数具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初中或小学教师资格证以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5.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经费受《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38条有效保障! 6.根据新《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7.根据教基[2019]14号文件 第11条:教研员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依法依规保障教研员待遇”。第14条:“强化督导评估。……教研工作要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重要内容,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其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行为和对教研机构及教研员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8.2020年11月19日,教育部在官网政策咨询栏答复辽宁教研员提出的“关于市县区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员待遇问题”的咨询时,即以教基[2019]14号文件第11条内容作答。 为恢复我们岗位的价值与尊严,推动教育教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我们恳请相关领导,能认真全面落实上述中央两部文件,重视教育教研工作, 恢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教研员应有的待遇!补发拖欠我们教师多年的工薪! |